5月,国家版权局印发《2015年全国新闻出版(版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针对现阶段版权领域的突出问题,将深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其中,以移动互联网领域与网络云存储空间为代表的新型版权侵权整治工作,被多次提及。
盗版APP需技术手段治理
“把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监管范围”“针对应用程序(APP)等移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提供技术解决方案,遏制新媒体侵权盗版行为”……工作要点中的这些内容,立场鲜明地将此次版权侵权打击的重点指向火热的APP市场。
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应用程序的版权侵权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熊琦表示,应用程序的侵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种情况是,应用程序本身就是对他人享有著作权之作品的数字化,例如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或软件作品制作成应用软件向公众提供。”
此类APP侵权,除了常见的盗版应用软件外,另一较为典型的形式就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小说制作成APP销售。作家李承鹏、九把刀等人的文学作品,就曾在苹果商店中以APP的形式出现,从而引发纠纷甚至诉讼。
“而第二种情况,就是应用程序帮助用户搜索或直接链接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熊琦说。
某大型互联网公司员工王洋(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智能手机上的应用程序已经日渐成为用户获取影视和音乐作品的重要渠道,而很多应用程序开发者也摸到了这其中的门道,众多提供盗版影音内容的侵权APP层出不穷。
在王洋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的材料中,详细分析了此类APP的侵权情况:很多这样的APP,都起着“影视大全”“XX影视”的名称。从表面上看,都是聚合各方资源、之后跳转至原网站播放链接的APP,但经过技术分析后可以发现,很多APP都存在着盗链甚至直接侵权的行为。
“以‘快看影视’这款APP为例,该软件播放的全部节目,无论来源于哪个网站,都是跳过广告直接播放,甚至还会绕过原网站设置的限时、限速技术措施,侵权行为十分恶劣。”王洋说。
熊琦表示,此次国家版权局印发的工作要点中,提出利用技术解决方案来应对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的侵权问题,目的就是旨在通过技术手段降低侵权行为发生的频率。
“这种技术手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执法机关在网络平台上设立网络侵权举报和登记系统,任何人在发现侵权事实后可以直接将电子证据和相关信息通告执法机关;第二,要求各类在线应用程序商店在后台加入相关技术措施,将可明显识别的侵权应用程序排除;第三,要求应用程序本身增加技术措施,在转载和链接时自行排除为授权的作品。”熊琦说。
云端在后台为盗版APP提供支持
王洋介绍,除了此前常见的直接侵权、盗链等情况外,此类APP还衍生出一种新形式:APP并不是独立发挥作用,它只是与用户直接接触的前台程序,而其后台依托的则是云端存储的海量盗版资源。
国家版权局在工作要点中所多次提及对网络云存储空间的版权侵权整治,深刻反映出了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新形态。
“云端的盗版问题已经屡见不鲜了。”王洋坦言,“而且,目前出现了一批云盘资源聚合、搜索网站,可以专门用来查找、分享云盘中的盗版内容,使得侵权内容传播更加便捷。”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此前人们想要搜索存储在云盘中的内容,要么通过云盘自带搜索功能查找,要么通过一般搜索引擎来进行筛选,而现在,诸如“盘找找”“百度云SO”等专门的云盘内容网站,都能对云盘中的内容进行定向搜索。
另外,王洋透露,根据他们监测的云盘盗版情况,发现很多云盘中的盗版内容,并非是完全公开,而是会通过设置内容提取密码的方式,通过微博、贴吧等渠道将盗版内容链接和提取密码散布出现,让公众可以在输入密码后进行下载。
对于这种侵权方式,熊琦认为,这对整治和管理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带来的新挑战:“经过这样的存储、传播周转,使得在确认侵权主体方面将更为复杂;用户一般需要输入密码打开后才能获取资源,这就让‘通知――删除’的方式难以有效清理盗版内容;存储于云盘中的盗版资源,搜索和删除必然涉及到云盘用户的隐私,云盘服务提供者如何监控,也是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中进一步确认的问题。”
对于云盘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北京国理律师事务所刘政律师表示,面对侵权指控,云存储服务的提供者多主张自己为信息存储平台,并非是直接侵权人,因而对那些明知或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无疑是整治工作中的执法难点。
而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看来,APP这种新型传播方式对于版权保护来说,并不值得大惊小怪:“版权法本来就是伴随着传播技术革新而不断变革的法律。这个时候,一方面需要由版权法对失去平衡的侵权行为进行纠正,另一方面也需要版权法因势利导主动调整不合时宜的规则。”
公布重点预警名单的执法创新
正如丛立先所言,面对网络技术的新变革,我国著作权法正在经历第三次修改。
从目前的修订送审稿来看,明确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增加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增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等,都是著作权法在网络新形势下的自我改良。
而除了立法上的不断进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上也有不断的创新之举。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就工作要点中的具体工作安排谈到,将加强对网络发行的监管、深入开展版权重点监管工作。与此配套的,是国家版权局不断深入开展版权保护预警工作。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启动版权保护预警工作,通过公布影视作品重点预警名单,加大版权重点监管力度。
这些重点预警名单中的内容,均是热播、热映的重点影视作品,是由相关重点影视剧作品的权利人,在指定时间内向国家版权局报送信息,国家版权局审核后确定权属清晰、授权清晰的作品,并将基本信息在官网公布,同时将信息发送至各网站。
各网站收到预警名单后,应对名单内的重点影视剧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网站未经许可不得上传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用户上传内容网站应禁止用户上传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搜索链接网站应仅提供正版授权网站的搜索结果及跳转链接服务;电商网站及应用平台应加快处理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公布重点预警名单,标志着国家版权局改变被动监管的单一执法模式,对于影响力较大、极易引发版权侵权的重点作品,给予侵权预防的主动干预措施,极大地抑制了网络领域针对热点作品的版权侵权的发生,对于权利人的保护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刘政对于国家版权局实施重点预警名单的做法,有着这样的解读。
丛立先也认为,对于重点影视作品加以预警保护,有利于遏制针对重点影视作品的盗版行为。
不过丛立先也提到,需要注意其中的执法公平问题,保证重点预警名单的列举、相关执法程序做到公平合理。
盗版盈利模式明晰,正版出路在哪里
王洋提到,目前之所以利用APP、云盘等方式进行侵权盗版的行为屡禁不止,是因为这样的侵权途径,已经具有明确的盈利方式,诱惑极大。
“别看这些APP、云盘等提供的内容都是免费的,实际上,在参与广告联盟的分成之后,通过提供盗版侵权内容吸引用户点击、下载,能够获得巨大的收益。”王洋表示。
据了解,很多此类提供盗版内容的APP,都会在其应用程序中内嵌广告链接,通过下载量、点击率等方式计算广告收益、参与广告分成。
“以前我们都知道,网站可以通过参与广告联盟来投放广告,而现在的移动端,各类移动端广告联盟也如火如荼地开展着。而这些广告联盟,就是盗版内容APP的主要盈利来源,甚至可以说,这些广告联盟支持了盗版内容APP的生存。”王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然而,尴尬的是,相比于盗版内容找到了其“生存方式”,正版内容的盈利模式,目前仍在探索之中。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这一现状正在不断得到改善和各方重视。以在线音乐版权保护为例,目前,电子专辑、在线演唱会等做法,都是各大运营商在不断创新在线音乐的盈利方式。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也曾表示,对于网络转载,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形,任何包含独创性劳动的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要遵循“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
熊琦指出,网络用户为其获取的数字内容付费,本应是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应有之义。而目前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代替消费者向著作权人支付版税,是业界常态。
“然而,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这种免费且正版的商业模式,导致著作权人只能从网络服务提供者那里获得极少比例的收益,作为内容来源的版权产业上游因此遭遇重大冲击。”熊琦认为,例如电子专辑、在线演唱会等做法,正是目前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寻求用户付费的新举措。
“然而,要想真正实现对网络用户的收费,更为重要的还是构建针对数字音乐侵权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高网络侵权成本,使得盗版者不愿和不敢承担侵权的风险。当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只能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作品时,付费机制才能真正得以建立。”熊琦说。
丛立先则表示,企业在推动行业盈利模式创新方面,不要琢磨投机取巧规避版权法的基本规则而盈利,而应该根据版权法的既有规则去创新盈利模式,或者顺应版权法的发展趋势促进版权规则进行调整实现盈利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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